以下是個人對於服務貿易協議中關於老人福利機構開放的看法與建議。比較兩邊協議中平等互惠的地方,也從台灣現實環境下去思考。
此協議中提到"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只開放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讓中國企業投資,但是小型機構在台灣的生態已經屬於營利單位或是準營利單位,可是中國開放台灣投資僅限於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投資,對此協議發現不是很對等的關係,來台灣投資可以營利,但到中國投資是做慈善事業。個人對於如果可以到中國以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形式投入老人福利機構市場,這才是公平。
條文中提到"大陸服務提供者出資比例須低於 50%,不具控制力。" 出資比例低於50%以下不代表不具備控制力,不到50%還是可以具備控制力,個人對此建議出資比例不能成為最大股東,或是由會計師認可不具重大影響力。但為什麼不能使中國服務提供者成為最大股東,這有很多可以討論的,在此就不討論。
對於人員的調度,協議中提到"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看似沒有太大的問題,來台灣的人只會有負責人、高級經理人或專家。問題在專家,「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如果你是老人福利機構的經營者,你會派遣中國哪些"專家"來台灣呢? 是不是這些專家在台灣也需要符合基本薪資與繳納所得稅。
對於服務貿易協議中關於老人福利機構,台灣開放可以來營利,但中國卻只開放非企業單位;而出資比例需低於50%不能代表不具備控制力,應該要看是否具備重大影響力;人員的調度會造成所謂的專家來台灣工作。這些總總問題都是開放之後需要考量與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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