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榮總臨床毒物科楊振昌醫師
這段話是去年曾經在網路上廣為流傳的一則消息,大意是敘述長期使用6號塑膠杯可能會對人體產生不良的影響;且因這種塑膠杯無法回收,所以可能在丟棄、燃燒後導致環境污染,因此呼籲大家一起拒用6號塑膠杯。但是6號塑膠杯真的有如此大的毒害嗎?是否其他塑膠杯或塑膠產品,便不會有此種影響呢?雖然塑膠製品是生活中經常使用的產品,但一般人恐怕對此類產品之特性及可能的健康危害並不十分清楚,因此特別在此加以探討。
塑膠為高分子之聚合產品,在自然環境中不易分解。而由於單純的垃圾掩埋並不會分解塑膠,為避免造成污染,此類資源必須回收處理。美國的塑膠業者為了方便處理廢塑膠,因此設計了一套塑膠材質之辨識碼(1號至7號)印在容器或包裝上,以利於一般民眾對塑膠類產品的回收工作。這類辨識碼不僅用於容器,也用於單一材質製造的塑膠類產品。至於在臺灣地區,雖然這些標碼以往多在進口產品上才看得到;但隨著政府對資源回收的逐漸重視,目前在多數容器上也可發現這一類的編碼(或產品材質之名稱)。各種編碼或材質代表的意義,及其對人體可能的危害,簡介如下:
(一) PET (polyethylene terphthalates,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
塑膠回收代碼1號者為PET,也就是俗稱的寶特瓶。PET最初的用途是作為人造纖維(如達克龍 Dacron)、及底片(如Terylene)等,在1976才用於容器。PET質量輕、韌性佳(可抗一般之酸鹼、溶劑、及刮傷等,且在約250℃時才會分解)、攜帶及使用方便,加上不透氣、不揮發,因此除原有之衣物、帆布等用途外,廣泛地被用於各種容器的製造。PET通常為無色透明(有時會有顏色),圓的瓶身下方會有一圓點,瓶身無接縫,為其外觀上之特徵。
PET一般無口服毒性。根據動物實驗,大白鼠及狗口服10%的PET或加熱之PET共90天後,並未產生任何毒性。大老鼠餵食每公斤體重10公克之PET萃取液,亦無毒性症狀。皮膚接觸PET,除物理性傷害外,亦無任何毒性。PET之微細粉塵,在動物可能導致急性的肺部發炎及肉芽組織增生;但一般的PET製品並不致於引起此種毒性。
有極少數個案報告,指出含PET材質的人工植入物,可能會致癌,且其發生原因可能與植入之PET材質本身孔隙太小有關;但一般而言,PET並不會增加罹癌的機會。PET顆粒在動物實驗,亦無明顯的細胞毒性。
PET燃燒後,主要產生一氧化碳及乙醛;另外還可能產生甲烷、乙烯、及少量的苯。事實上,純PET在燃燒後,並不太會導致嚴重的空氣污染。
(二)HDPE (high-density polyethylene,高密度聚乙烯)
PE為生活上應用最廣的塑膠材質,一般可分為高密度(HDPE,又可分為支鏈及直鏈兩類)及低密度(LDPE,直鏈)兩種。HDPE較LDPE熔點高(約85-110℃)、硬度大,且在室溫下更耐各種腐蝕性液體之侵蝕,因此常被用於製造塑膠袋、軟片盒、廚具、電池外殼、食用油之容器等;目前市面上可見之塑膠袋及各種半透明或不透明之塑膠瓶,幾乎都是PE材質。PE多半呈半透明或不透明,手感似臘,揉搓時會有沙沙聲。
HDPE一般無口服毒性。根據動物實驗,小白鼠每公斤體重口服2.5公克尚未穩定或已呈穩定狀態的HDPE粉末,並未產生毒性。即使在極高濃度下,大白鼠也僅產生可逆性的肝臟傷害(如肝脂肪增加)。至於豬隻餵食20%切碎之PE共65-77天後,並無胃腸之副作用。另外動物餵食PE萃取溶液16-19個月後,也僅有輕微而暫時的體重變化。
PE本身並不會增加罹癌的機會。以往雖曾有報告顯示,置於人體的PE產品(如部份子宮內避孕器),可能會增加罹癌機會,且三角型者較五角型者或環狀者易導致癌症;但由於罹癌機會與形狀,而非PE材質本身有關,因此應是物理因素所導致的癌症,且此種作用可能與一種細胞酵素(lysosomal phosphatase)的活性增加有關。
PE燃燒後,主要產生一氧化碳;在少數情況下,也可能產生甲醛、酮類、脂肪酸、甲烷、及乙烷等物質。一般而言,純PE在燃燒後,亦不會導致嚴重的空氣污染。
(三)PVC (polyvinyl chloride,聚氯乙烯)
PVC材質發明相當早,因其在加工及可塑性上之優異性,故使用很普遍。PVC透氣性高,多用於非食品方面,如橡膠替代品、電線、水管、雨衣、建材塑膠薄膜、醫療器材、及點滴袋等(常加入塑化劑以增加其可塑性)。食品容器主要用於盛裝礦泉水。PVC延燒性差,在陽光或長期曝曬下會褪色。圓的PVC瓶底部為一直線,為其與PET之差別。PVC用力折會有白痕。
PVC本身為聚合物,一般而言並無毒性。但其粉塵,有少數報告指出,可能會增加工作人員罹患塵肺症(pneumoconiosis)之機率。至於氯乙烯單體(vinyl chloride),除了在高濃度下可以導致麻醉作用外;在暴露的工人,也曾被報告可以導致肢端骨骼溶解症(acro-osteolysis)及亞急性肝傷害與纖維化。
PVC聚合物本身,並不會增加罹癌的機會,但單體在暴露的工人身上,已被證實會引起人體肝臟的惡性血管腫瘤(angiosarcoma),為一種極為罕見之惡性腫瘤。至於氯乙烯單體是否會增加罹患其他癌症之機會,目前仍不清楚。
PVC聚合物燃燒後,可能產生氯乙烯單體、鹽酸、光氣(phosgene) 、戴奧辛(dioxins)及furan等具致癌性或呼吸道刺激之物質,但其對空氣污染之影響究竟如何,目前仍不十分清楚。
(四)LDPE (low-density polyethylene,低密度聚乙烯)
LDPE主要被用於製造包裝食物、衣物、一般消費物品之塑膠袋及塑膠膜,若不加色料多呈半透明,像牛奶瓶、軟片盒等。LDPE製成的塑膠袋較柔軟,揉搓時不會有沙沙聲。外包裝塑膠軟膜,軟而易撕者為LDPE,較脆而硬者為PVC或底下將介紹的PP材質。
有關LDPE之毒性與對環境的可能影響,請參考前述HDPE之資料。
(五)PP (polypropylene,聚丙烯)
PP材質韌性佳(可抗酸鹼)、耐熱(熔點約165℃),因此亦廣泛使用於日常生活中。PP之若干物理性能與機械性質較PE為佳,因此製瓶商常以PE製造瓶身,然後以PP製造瓶蓋或其他需較大強度的部份,或直接以PP製瓶。PP也可以再加上玻璃纖維等物質以強化其韌性。常見用途如豆(米)漿瓶、布丁盒、垃圾桶、水桶、洗衣袋(槽)、地毯、漁具、針筒、防護衣物、汽車或電器製品等。鄉下一般「辦桌」用的紅色塑膠碗及盛裝微波食品的塑膠容器,也是PP材質。PP之硬度較PE為高,且表面有光澤,為其與PE之不同。
PP一般無口服毒性。根據動物實驗,小老鼠每公斤體重口服8公克的PP,並未產生毒性。老鼠餵食PP萃取液15個月,亦無毒性症狀。即使在極高濃度、餵食2年後,大老鼠也無症狀(狗每公斤體重餵食1公克PP,兩年後亦無症狀)。
PP並不會增加罹癌的機會。置於人體的PP產品,其致癌機會與前述之PE產品類似;至於PP的縫線,在動物實驗中,則較會導致纖維組織增生。另外有一項針對PP作業廠員工與大腸直腸癌的研究顯示,PP的暴露,並未被發現會增加罹癌的機會。
PP燃燒後之毒性產物,亦類似PE。一般而言,純PP在燃燒後,不太會導致空氣污染。
(六)PS (polystyrene,聚苯乙烯)
PS吸水性低,且安定性佳,主要用於建材、玩具、文具、廚具、鑲襯(如冰箱內襯)等。未發泡的PS用於食品容器,如養樂多、布丁盒、優酪乳、外帶飲料杯等。發泡後的PS,則廣泛用於一次性使用之餐具,如保麗龍免洗餐具、部份泡麵碗、冰淇淋及蛋糕盒等。未發泡的PS,輕折會有白痕,以手即可撕裂。
PS一般無口服毒性。根據動物實驗,大老鼠口服4%的PS,並未產生毒性。至於動物餵食5%的PS及少量之苯乙烯單體,亦無明顯毒性。另一動物實驗中, 大白鼠餵食每公升含0.2毫克之苯乙烯11個月後,行為及外觀並無明顯變化,但解剖時肝、腎、及胃之結締組織有反應性增生,但其意義為何仍不清楚。吸入或皮膚接觸聚苯乙烯,一般不會產生毒性;其粉塵或微粒則可能引起呼吸道或眼睛之刺激。
相較於PS之低或無毒性,苯乙烯在高濃度下會導致呼吸道、黏膜、及皮膚之刺激。勞工長期暴露苯乙烯,也有導致肝臟、胰臟、及神經損傷之報告。PS並不會增加罹癌的機會(致癌機會類似前述之PE)。至於苯乙烯對於動物或人體雖可能導致染色體變化,但截至目前為止,並無充份證據顯示苯乙烯會增加人類罹患癌症、畸胎、或流產的機率。近二十年來幾項針對苯乙烯暴露勞工所作的研究,絕大部份並未發現苯乙烯與癌症,特別是血液或淋巴之癌症(如白血病)有關(僅一項研究指出苯乙烯可能與乳癌有關)。苯乙烯亦曾被報告可能會增加女性體內泌乳激素及生長激素之分泌,但對性腺激素及甲狀腺激素並無影響。此外,苯乙烯被認為有可能是所謂的「環境荷爾蒙」,會影響人體產生雄性雌化等異狀;但去年日本的研究報告卻顯示,苯乙烯並不具女性荷蒙爾的活性。
PS在自然環境下,較PE或PP難分解;而一般使用狀態下之PS塑膠杯,其模擬日常使用狀況下之萃取物,在動物實驗亦無導致女性荷爾蒙活性增加之現象。PS燃燒後之毒性產物,主要為苯乙烯、苯、及一氧化碳,另外尚可能產生甲苯、甲烷、乙烯等。
(七)Other (其他)
其他塑膠製品,因種類繁多,回收上較困難,但目前環保署的政策是全面回收上述各類塑膠製品。
根據以上的介紹,可以瞭解所謂的6號塑膠杯,在一般的使用狀況下,事實上並不會導致癌症。此外,苯乙烯的毒性雖然較大,但目前亦無充份證據顯示它與所謂的「環境荷爾蒙」有關,因此在使用6號塑膠杯時,並不須過於驚慌。事實上,不論是那一種塑膠產品,都各有其優缺點,且對於日常生活也確有相當助益,很難完全不使用。但因塑膠製品在自然狀態下,的確很難分解,且部份產品在燃燒後,也確實可能產生有毒氣體或致癌物。因此如何減少這類產品對環境污染最重要的課題,應該是適當的使用各類塑膠製品,避免過量使用,且在使用後積極作好回收處理的工作,而非以訛傳訛,拒用某類產品。